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哪些

宝应房产网    2021-10-14    146

近、现代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大致可归纳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下面分别予以考察。

1、契据登记制度(形式主义登记)

契据登记制度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权利登记制度(实质主义登记)

权利登记制度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

3、托伦斯登记制度(权利交付主义登记)

托伦斯登记制度是指不动产经查验后,由登记机关确认产权权利人,并发放权利证书。

上述三种不动产登记模式各具特色。无论是权利登记制、契据登记制还是托伦斯登记制,均与其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紧密结合,并通过各自的内部调整,基本上达到自我体系的完善。如果脱离一国的具体国情,将很难判断孰优孰劣。

不动产登记的定义

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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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之后有什么作用

1、规范市场

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这对于规范房产交易有很大的作用,通过《不动产登记办法》的实施,明确了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的登记程序和履行的职责,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2、维护交易安全

有了不动产登记之后,房地产交易更加安全可靠一些了,进行不动产登记之后,房屋权利状况等房屋登记记载事项更准确有效,也方便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查询房屋产权状况,在清楚地了解了房屋产权关系之后进行房产交易,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房屋交易的安全和便捷。另外再加上《物权法》的保护,为登记制度赋予房产登记登记公信力,为房产交易多添了一层保障。

3、保护权利人权益

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最大受益者应该算是房产权利人了吧,《不动产登记办法》应当从方便权利人进行登记和切实保障其权利出发来设计房屋登记程序。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大家在解读不动产登记的时候,还要结合物权法的规定来看,根据《物权法》规定,凡是记载于登记簿的权利人即被推定享有该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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